晋中工业提升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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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概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存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上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的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上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次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上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取得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营;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旅游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上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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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东部沿海地区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大区域政策之后,中央又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正式把“促进中部崛起”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部六省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围绕中部崛起,中部六省也提出并实施了各自的跨越式发展战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举措,可以说,中部崛起已经迈出新的步伐。
继东部沿海地区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大区域政策之后,中央又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正式把“促进中部崛起”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部六省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围绕中部崛起,中部六省也提出并实施了各自的跨越式发展战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举措,可以说,中部崛起已经迈出新的步伐。在实施中部崛起中,山西应该如何作为,如何定位?基本着力点和突破口在哪?我认为,实现中部崛起,在重点产业定位和选择上,中部六省可以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形成各有特色、各有优势的主导产业,形成互补性的产业格局,避免重复建设和产业竞争;在发展战略和政策途径选择上,中部六省应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区域战略一体化格局,实现共同崛起。基于这种思路,中部六省应当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实现“中部崛起”的重点途径和共同的战略选择。下面,我结合山西实际,着重从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方面谈几点认识:
一、对山西发展县域经济的基本认识
山西县域经济的大发展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以煤、焦、铁为主导产业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全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相继涌现出一批经济强县和经济大县,主要是一些城郊和资源县。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决策后,我省各市、县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经济总量迅速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县域经济进入了一个全面提速、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形成了一个各具特色、全面开花的新格局,全省县域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亮点和好的势头。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县市竞相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凡是民营经济活跃的县市,县域经济也很活跃;二是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子越走越宽,一批加工型、资源型、生态型、旅游型、商贸型等特色县涌现出来;三是持续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在2004年第四届全国百强县排名中,我省河津市名列第96名,成为我省唯一进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行列的县市。在2004年第四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发展速度排名中,我省进入全国发展最快百县行列的县市达到22个,较上年增加6个。其中,古县、保德、乡宁、蒲县、翼城、襄汾等县市连续几次榜上有名。
总结探索近几年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路子和做法,有这样几点启示:
第一,发展县域经济,不仅是解决一个县域的经济问题,更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我省是一个内陆省份,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内部构成看,主要是在县域经济,而不是城市经济。全省119个县级行政区域,除去23个市辖区外,96个县和县级市占据着全省95.1%的国土面积,聚集了全省73.5%的人口,但GDP的占有量只有57%,平均占有量明显低于城市;二是从全国来看,我省的县域经济平均规模较小,总体发展水平偏低,处于较为落后的地位。2003年,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平均规模为:GDP64.7亿元,财政收入7.6亿元,人口84.8万人;全国县域经济平均规模为:GDP32.04亿元,财政收入1.21亿元,人口45.53万人。而我省的县域经济平均规模为:GDP14.47亿元,财政收入0.51亿元,人口24.93万人;分别为百强县平均规模的8.8%、6.7%、29.40%;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5.2%、42.1%、54.8%。即使是2004年我省的县域经济平均规模也仅为: GDP18.27亿元,财政收入0.69亿元,县域人口24.84万人。各项指标明显低于全国水平,更低于江苏、浙江、广东等县域经济发达省份。在全国省市区竞争力评价中,山西位居第23位,落后于中部其他省区。综上所述,山西尽管县域人口和土地面积占全省的大头,但经济发育水平明显不足,这就决定了全省经济的问题和差距在县域经济,基础和重点在县域经济,潜力和希望也在县域经济。县域经济活则全省活,县域经济强则全省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是全面提高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实现“兴县强省”的重大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二,发展县域经济,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县域经济的发育程度,不仅决定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而且决定着社会事业和文化生活水平。县域经济不发达,不仅农民收入上不去,县域内的城镇居民收入同样上不去,县级财政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也就无力顾及社会事业。我省多数县市属于小县小市,县域经济平均规模较小,发展水平偏低,财政实力较弱。要办好各项社会事业,必须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所以,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要站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通过发展县域经济,来促进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发展县域经济,不是要就县域搞县域经济,而是要在大的市场格局里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县域经济以县域为单位进行资源配置,但并不是资源配置只能局限于本县域这个狭小的范围内,这方面的教训也很深刻。比如上面号召要搞开发区、经济园区,一些地方首先在本地划一片地,挂一个牌子,然后放上一些当地的资源产品,就算大功告成。究竟这些产品的质量、科技含量以及在市场的知名度、信誉度和销售情况,则了解不够,或懒得走出去。事实证明,这种封闭式的发展经济模式,十之八九做不大、做不强,往往是昙花一现,应景而已。与之相反,我们省还有一些大企业,他们都是依靠当地丰富的煤炭、生铁等资源优势,再加上省内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资金、品牌、科技和人才优势,内外结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因此,发展县域经济,必须既要立足县域实际,促进内部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的优化配置,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县域特色,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和品牌产品,更要两眼外向,强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聚合外部大资源、大要素,以外力促发展,为县域经济发展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
第四,发展县域经济,不仅要注重经济快速增长,更要注重可持续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关系问题也是县域经济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当今社会的高度关注。既要经济增长、又要保护环境,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正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我省有不少大型化工、炼焦企业,尽管都是对环境高污染项目,但现实污染几乎感觉不到。他们在上项目的同时就注意了环保问题,做到了工程措施和环保措施同时并举,同期设计,同期开工,同期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当然,对一些项目,如煤矿等资源型开采项目,对环境造成破坏是不可避免的,从长远来讲也是不可弥补的,但也要从长计议,千方百计延缓其破坏的程度。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坚决杜绝出现片面追求发展速度、而不考虑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政绩工程。从思想上跳出县域经济等于资源经济的怪圈,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效益经济、长远发展的观念,既要充分利用优势资源,搞好开发,加快发展,又要科学规划,注重环保,推进绿色工业和绿色农业,大力发展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使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均衡地发展,把环境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切实推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应当把握的三个关系
发展县域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根据近几年山西的实践,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和解决好几个重要关系:
第一,把握好发展县域经济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关系。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大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这是当前山西经济工作的中心和主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发展县域经济是一个强大的动力。只有将各县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和激发起来,才能为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源。要把结构调整融于县域经济发展之中,将更多的工作精力用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快改变过于依赖煤焦铁等资源性产业的产业结构,加快促进支柱产业多元化。我省企业的主导产品主要是能源和初级原材料产品,这类产品的显著特点是,价格对供给十分敏感,供给稍微不够,价格会大幅上涨;供给稍微过剩一点,价格就会大幅下跌。因此,对我省在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占有支配性地位的资源产品,要适当控制总量,做到既有效保证对全国的供应,又不导致供应过剩、价格下跌,努力维持“紧平衡”的市场格局,防止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煤、焦、铁、镁等资源性产业的无序增长。
第二,把握好强县兴省与强县富民的关系。发展县域经济,既要强县,更要富民,强县兴省和强县富民是一个统一体。就县域经济本身,强县和富民是“两翼”,不能偏废。近几年来在结构调整的带动下,我省农民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相对差距缩小了8个百分点。但是与总体经济的增长特别是财政收入的增长相比,农民收入的增长还是明显偏慢。从1999年到2004年,全省GDP增长了100%,财政总收入增长了200%,但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长了不到50%。这说明,广大农民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农民收入不仅影响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还直接影响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和人力资本投资水平,从而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后劲。现在我省一些资源大县近年来财政增长很快,但绝大多数农民却没有富裕起来。有的县引进了几个大项目,财政一下子翻了身,但这些大项目却具有“飞地”性质,与县域经济联系少,对当地农民增收的带动力不强;有的县通过发展小煤窑、小炼焦、小炼铁,财政状况得到了改善,但却只富了极少数人,广大农民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只能忍受环境的污染。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煤炭资源开采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加大排污收费力度,同时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尤其要大力发展围绕大项目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使经济增长的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另一个问题是一部分县特别是农业县农民收入得到了增长,但县级财政却无力办事,影响了农村经济尤其是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建议省财政加大对县级财政的奖励和补贴支持力度,对农林牧生态县、旅游特色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对财政增收的县、消化赤字的县、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县给予奖励;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各县既要在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和财力上下功夫,努力培植财源,又要在扩大城乡居民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上下功夫,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既要强县,更要富民,努力使二者有机统一,努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
第三,把握好发展县域经济与中心城市、区域合作的关系。发展县域经济,不能自我封闭,而必须立足县域、面向全国和全球。县域比较优势和县域特色的确立,新型产业基地的布局和发展,都要胸怀全球和全国情况,面向全国和全球大市场,立足于承接大范围的产业转移,从全国乃至全球吸引投资。县域经济不是一个个独立的单元,而是处于有机的区域经济联系之中,因而必须高度注重区域合作,尤其要处理好与中心城市的关系。国际经验表明,城市化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是区域经济增长的火车头。目前,纽约的GDP占美国GDP总量的24%,东京的GDP占日本GDP总量的26%,伦敦占英国GDP总量的22%,巴黎占法国GDP总量的18%。中国的城市群未来二、三十年,将是我国城市化加速推进的阶段,组团式城市群将成为中国新一轮财富涌流的高端载体。从我省经济布局的情况看,太原市、晋中铁路沿线的6个县市区、吕梁平川的4个县市,地理上、经济上的联系都比较密切,将构成一个大太原经济圈,也可以称作是一个城市群或经济带;北部许多县市,更多地与晋冀蒙经济圈发生联系;南部运城地区,与西安经济圈联系密切;长治、晋城,与中原经济圈联系紧密,阳泉与石家庄联系紧密。随着全国市场一体化的推进,加强区域合作,形成区域板块,将会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各县市区都应该强化区域合作的意识,找准自己在大的区域分工中的定位,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好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向城市融合,主动参与区域分工合作。
三、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山西的实际,今后一段时期山西发展县域经济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继续把发展当作首要任务,继续推进体制创新,继续加快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到“十一五”末,力争在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发展上有新突破;在发展特色经济、民营经济上有新成就;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上有新局面,逐步形成发达县率先发展、中等县加快发展、欠发达县跨越发展的县域经济竞相发展新格局。
重点工作是:
(一)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县域经济的基本任务。
山西大部分县市的经济还是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立足于这一基本省情,要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统筹考虑,把农村繁荣放到全社会进步中统筹规划,把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格局中统筹安排。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引深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把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作为主要任务,努力繁荣农村经济,有效增加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用发展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用现代科技改造农业,用现代装备提升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产业结构的关系,调整种养业结构,把畜牧业建成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调整种植业内部结构,突出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调整生产结构,突出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调整劳动力结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完善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接机制,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户分散经营集中起来,共同开拓市场,提高农业的社会化、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大力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农业农村的改革发展,稳步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确保农民收入增长。
(二)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
纵观全国百强县的产业结构,纵观我省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的产业结构,纵观这几年县域经济比较活跃县市的产业结构,其共同的一点是县域工业比较发达,工业在县域经济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牢固树立工业立县的观念。我省大部分县域工业是资源型产业,普遍存在着能耗大、技术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因此,发展县域工业,必须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依托科技进步,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全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七大支柱产业,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寻找结合点和着力点,拉长产业链条,推进深加工,培育富有县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科技应用型以及大型企业相配套的企业和产业集群,加快新兴产业成长步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注重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三)坚持把城镇化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取向。
城镇化是实现强县与富民的有效结合点,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载体。与发达省市相比,我省的城镇化水平还很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还很大。因此必须科学制定城镇规划,准确把握功能定位,不断推进小城镇建设。要发挥小城镇的特色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不断推动小城镇经济发展。要完善小城镇功能,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设施,吸引技术、人才、资金和适宜产业向小城镇流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政策,促进发展,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新路子。要继续积极推进各类园区建设,吸引和推动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效应,壮大园区经济。然后以此为依托,吸纳农村服务业和农民进入,逐步向小城镇发展。
(四)坚持把特色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方略。
县域经济的本质就是特色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就是要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和利用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快形成优势明显、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的区域板块经济,进而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发展特色经济,关键要选准特色。这些年,县域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都是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选准了适合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的特色产业。我省介休的焦炭产业,山阴的奶牛产业,平遥的旅游产业,都是非常成功的例子。
在选准特色的基础上,必须下功夫培育拳头产品,尽快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品。对现有的传统优势产品,要在保持传统的同时,不断应用现代科技,改进生产工艺,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同时,要在对外交流中积极引进那些适合当地条件的、有发展前途、有生产优势的产品,变成自己的特色产品。对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明显的特色产品,要进一步壮大规模,努力做大做强。
(五)坚持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
在一个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在一个农副业和农村经济占主导的县域内发展县域经济,我认为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发展民营经济。近几年,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发展较快的县、市,无一不是依靠民营经济发展起来的。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才能增强县域经济。要充分调动民资民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继续加快培育骨干企业,放手发展各类中小企业,切实落实政策、放宽领域、降底门槛、创优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领域。培养造就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提档升级。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通过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各类公益性中介机构和社会性、商业性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篇一:治超工作情况的汇报
坚持从路面、源头、宣传、督办多方面入手,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协调联动、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强有力的治超工作态势,治超工作才能取得较好成果。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推进治超工作落实。坚持把治超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及时召开全局治超工作会议,加强治超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成立治超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规范治超,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了对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管理,编制《治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治超工作机制管理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公示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障治超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同时,抓好治超后勤保障,购置执法车、对讲机和录像机必备工具,全力保障治超工作高效、有序、有力开展。
2、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浓厚治超工作氛围。把宣传教育贯彻治超工作全过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跟踪报道治超工作进展、做法和经验。通过多角度的开展宣传活动,保持舆论声势,使广大群众和运输业户增强了对超限运输危害性的认识,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3、全面管理,严格执法,确保治超工作效果。结合我县实际,治超工作以治理本地区运输铁矿石及铁精粉超限车辆为重点,通过路面执法和源头管理等措施,严厉打击超限违法行为,遏制超限运输势头。
一是坚持不懈,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具体执法工作中,疑似超限车辆一律在固定治超站内依法过泵、卸载、复泵、处罚,流动治超点负责看护主要路口,严禁超限车辆绕行逃避检查。在把好关键路口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进出京津路口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京津地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县,确保我县的超限超载车辆不进入京津地区。
二是联合执法,强力打击恶意超限行为。积极协调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有力的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三是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源头治超措施。把源头治理作为长效治超、确保实效的关键,努力把源头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一方面,做好公示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源头装载行为管理,通过电视台、媒体向社会公布《源头装载行为规范》,与源头装载企业签订《责任状》,对矿石及铁精粉装载点进行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装填、配载,以及放任超限车辆进出厂站的企业,通过倒查的方式,严厉追究企业及业主的责任。
4、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延伸治超工作内容。为有效
解决“反复治、反复超”、“二次装填”等问题,组织开展了“两项”综合治理活动。
一是开展矿区选矿治理行动。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生产行为。
二是开展洗沙企业治理行动。缓解路面治超工作压力,为治超工作取得新成果奠定基础。
5、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形成规范治超体制。全面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管理,确保治超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严格执法纪律。治超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治超工作“十不准”,坚持依法治超,杜绝非执法人员上岗。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治超现场标志,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确保治超安全。
三是坚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严格执行治超相关政策,对双超车辆称重、卸载、处罚一站式完成,减少了车辆往返、掉头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四是强化监督检查。由治超办牵头,成立交通、公安、纠风、法制、宣传等单位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治超工作进行明查暗访,详细了解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执行措施、治超成效,对查找出的问题迅速整改,确保治超工作有力执行,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三乱”现象。
为确保治超工作实效,有效打击超限违法行为,净化公路交通运输环境,努力创建规范、有序、干净、安全的公路交通运输秩序,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保持路面治超高压态势。坚持治超检查24小时不间断执法,对上路运输的双超车辆从严治理、严管重罚,真正形成超限超载车辆有路难走、有车难行的局面。同时,加大对绕行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适时调整流动巡查站点,封堵超限车辆绕行线路,对绕行逃避检查的超限车严格按规定上限处罚。
2、深入细致的做好源头管理工作。通过派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源头装载单位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落实进出厂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登记制度,从源头限制双超车辆上路行驶。
3、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超工作合力。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间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长时间故意堵塞交通,不服从执法人员疏导的,对司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超责任落实。一是规范治超工作。对双超车辆的认定处罚全部在治超检测站内进行,严格执行过泵、卸载、复泵、处罚的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只罚不卸、卸货不到位等违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治超执法监督力度。每周不少于两次对治超执法进行明查暗访,坚决杜绝执法人员与车托勾结、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私放“人情车、关系车”等严重违纪行为,维护治超执法的严肃性和纪
律性。三是强化责任管理。把治超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层层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建立上下贯通、协调有序、工作有力的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位,取得新成效。
篇二: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发挥运政执法职能优势推动源头治超长效发展——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清徐县是省城的南大门,是太原市连接晋中、吕梁的咽喉要道。全县国土面积609平方公里,辖四镇五乡一街道办,境内3XX、208国道和太祁高速、榆古路穿境而过,13条县级公路四通八达,公路密度186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县民营经济起步较早,工业企业众多。目前,全县共有焦化企业6家,年产能700万吨;煤矿企业2家,年设计产能240万吨。此外,洗煤、暖气片、金属镁等企业XX0余家。由于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原辅材料、工业产品大进大出,全县运输市场活跃,年运力需求在1.2亿吨以上。全县保有各类载重车辆1万余台,日车流量达5万辆以上,是全省运力强县。
我县自20XX年11月19日率先在全省打响治超攻坚战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对治超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坚持把治超作为推进绿色转型,建设生态文明,开展城乡清洁、构建和谐清徐为重要抓手,全面出击,重点突破,始终保持了对车辆超限超载、抛洒污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共检查车辆112万辆,查扣各类违章车辆4433
辆。其中,超限超载1XX3辆,抛洒污染1408辆,其它违章车辆1922辆,卸载货物3467吨。超限超载率由治超前的74.6%下降0.02%。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基本绝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下降为0. 2%,三无黑车下降为0.1%。同时,好路率同比去年的'85%增加为87.16%,桥梁损坏同比38%下降
1.5%,养路费维护节支35%,运输车日通行量增长20%,货运车注册总量增长18%,货运价格上涨15%。在治超中,城市环境也得到很大改善,我县二级天气已达261天,比预计目标增长31天,空气污染指标由4.27下降到2.97,空气污染同比消减16.6%。可以说,我县治超工作分阶段实施,重点突破取得了显著成效。突出表现在: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遏制,道桥损坏案件明显下降,公路通行率和公路环境明显提高,运输价格合理回升,城市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初步实现了企业效益、运输户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互利共盈的局面。具体做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责任
今年以来,我们对源头治超巡查小组人员分工重新进行了调整,细分了治超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了《治超人员工作职责》、《巡查日报制度》、《周一例会制度》、《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实现了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到人、管理措施制度上墙、企业档案资料齐全、巡查人员全部进厂。并深入各乡镇,对全县货运源头单位重新进行了摸
底调查,由县政府对183户合法源头企业重新进行了公示,不定期地对重点源头企业的装载、过磅、开票、出厂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超载车辆出厂上路,保证了合法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营。
二、强化源头监管,杜绝双超车辆出厂上路
今年以来,我所源头企业巡查组按照区域划分立即对辖区内源头企业的运输经营情况、“政府令”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货源单位,针对公路沿线非法货源点的分散性、反复性、随意性等特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经发现坚决取缔,把超限超载遏制在源头,查堵在源头。
截至目前,我们共出动源头巡查人员1.5万人次,检查企业1.2万余次,复核过磅票据7000余本,从根本上杜绝了双超车辆出厂上路。
三、强化路面流动稽查,坚决遏制短途超限超载
伴随太中银货场、大西铁路、太小路等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短途拉运车辆明显增加,日拉运土石方量达万余方,给治超工作增加了难度。针对实际情况,所领导及时安排流动稽查队工作人员,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接举报随时出警,在主要干线公路上进行高密度、高频率的流动稽查,依托县治超临时卸载点,坚持24小时严防死守,逢车必检、逢车必查,全面打击了短途超限超载车辆,55吨以上超限超
载车辆基本消除。
四、利用科技手段,维护治超成效
为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维护治超工作成果,我们加大了科技治超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了监控面,扩建了监控平台,监控范围覆盖了治超站点基本区域。提升远程监控档次内容范围,由图像监控向数字监控升级,由煤焦企业向洗煤等重点货源企业延伸,实施全方位信息共享。稽查人员新配备了配备录音笔、反光背心、指挥棒等科技设备,加强了执法全过程监督;27个货源企业完成了称重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美锦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投资60余万元完成了覆盖全厂的数字化治超、安全系统和总厂控制大平台,初步实现了实施治超信息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现代化。为推广科技治超工作进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深入治超一线,开展宣传工作
针对今年施工旺季短途拉运土石车辆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治超人员多次深入货运源头企业,向货运源头企业管理者、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治超人员发放《省道条》、省政府223、224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治超宣传资料5000余份,现场指导、培训源头企业治超人员300余名,督促企业完善治超宣传版面3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40余条。并组织183户货运源头企业XX00余名磅房人员分批进行了
业务培训和考试,形成了监管部门、货运源头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民治超氛围。
六、做到“五个结合”,形成系统工程
治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将治超工作与“城乡清洁工程”、“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打击私挖乱采”、“社会综治管理”、“打击非法储售煤场、私改点”的五个结合,将治超提到与**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同等重要的地位,社会各方大参与的打击超限超载高压态势。
七、源头治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省局源头治超工作要求,我们在坚持对全县源头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每月以文件的形式将源头企业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省市运管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我所的工作计划、措施等情况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使政府部门了解我们的工作动态,随时掌握源头治超信息。源头治超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认可,县政府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50万元列入了财政预算。
在今后的治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省市治超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机制,严厉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狠抓五项重点工作,实现治超“四无”,一步一步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运政执法职能优势,建立起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打好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攻坚战,为清徐建设一流省会城。
篇三: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系统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治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开展工作。
为了全面推进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县政府成立了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霍XX任组长,县政府主任科员、招商局长张XX和交通局长XXX任副组长,县交通局、法制办、交警队、发改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副局长XXX担任。针对我县是自行车零件集散地、自行车零件企业较多的特点,、对全县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货运源头单位共有XX家大型企业,并积极向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取得县政府的支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公示。
二、积极协调,加大治超力度。
为更好的开展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合法制办、交警队、发改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XX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为进一步开展治超工作做出保障。
三、深入企业,建立治超长期机制。
自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我站要求治超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县站与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XX县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要求,对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与源头单位签订责任状,要求各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对装载货物车辆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实登记;不为超限超载、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认真填写《货物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治超人员,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由于我县不是砂石料和矿产资源基地,产品多以自行车和自行车配件成品、半成品为主,超限超载车辆不多。截止目前,我站共检查车辆163辆,及时纠正超限超载案件5例。
我站在源头治超工作中积极出动,措施到位,执法严格,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加大源头治超力度,进一步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联合行动、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XX县运管站
20XX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