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工业提升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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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概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存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上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的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上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次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上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取得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营;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旅游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上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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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经济开发区作为山西省较早设立的省级开发区之一,经过17年的创新发展,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都得到长足发展,新的社区逐渐形成,公共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带动了辖区农村的全面进步,加快晋中开发区整体城市化的进程,对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晋中经济开发区自1996年设立以来,按照“领先一步、率先发展”的工作理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有利的区位、交通、信息优势,不断优化环境,以招商引资为工作“龙头”,短短十年时间,实现了经济社会的重大发展,在工业化的拉动下向城市化方向加快演进。
招商引资成果显著。晋中开发区从成立之始,就将招商引资作为重要的工作主线,坚持以产业立区,通过创优环境,创新体制,优化服务,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果。
从1996年至2006年,共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11个,项目总投资超过52亿元。在招商引资中,晋中开发区坚持项目高标准,产业高“门槛”,重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入区,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入区,限制小规模项目入区,堵住淘汰以及高污染的项目入区。十年中,下马了1项高排放冶炼企业,拒绝了多项虽然投资规模较大但很可能造成较大污染的项目。随着晋中市主城区功能的明显提升以及山西省构建大太原经济圈战略的实施,晋中开发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凸显,区域核心地位明显放大,招商引资开始跨入了一个引大项目、引大资金、引产业链、引高新技术的新平台,为经济社会新一轮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先机。
产业集聚形成规模。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为主一致力”的办区原则,结合区位特点,着力发展特色产业,经过十年努力,已经初步形成医药食品、纺织机械制造、民营科技、汽车贸易服务等产业的集聚发展模式。医药食品企业达17家,纺织、专用汽车改装、矿山设备等机械制造企业20多家,汽车贸易服务企业20多家,吸引了国内汽车的主要品牌,其中4S店7家,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太原——晋中两市同城化发展战略的快速起步,晋中开发区的区位内涵和产业潜力评价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商贸、信息、仓储、包装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优势更加显化,对国内和境外商家的吸引力大大增强。去年以来,已经有秦皇岛渤海物流集团的三晋物流中心、中国铁路快运集团山西公司的仓储中心、山西省煤炭管理局融资组建的煤机国际物流港落户,项目入区前期工作全部启动,这些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将吸纳国内生产流通企业1000家以上,从业人员25000人以上,年营业额达到200亿元以上,物流网络覆盖全国铁路、公路、航空和主要国际港口。
经济发展持续高位运行。设区以来,晋中开发区一直保持了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走势,各项指标高位运行。2006年,开发区生产总值实现72300万元;增长12.7%,财政收入完成17218万元,增长30.8%,按照“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规划,晋中开发区将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发展重点,全方位创优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力促物流产业强势崛起。可以预期经济发展的质量会进一步提升,发展速度会出现跨越式刷新。
基础设施功能快速提升。为了优化招商引资“硬环境”,构建产业发展的高位平台,晋中开发区坚持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用好有限的自有财力,筹集资金集中投入道路、电力线路、供水、集中供热、绿地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实现产业园区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热、通电话、通宽带、通公交、通有线和场地平整的“九通一平”,签约项目,可以无障碍“落地”,顺畅建设。基础设施的快速提升,吸引了教育、医疗事业等功能性项目投资的加大。2006年山西农业大学分校区正式挂牌入驻,当年招生2050名。按照招生计划,4年在校生将超过9000名。山西交通学院新院选址于开发区,规模为在校生10000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面向晋中开发区谋求扩张发展,4年制本科在校生达8000余名。山西医科大学晋中分院在校生达到4400余名。体现城市功能的公共项目的快速增加、扩大,客观地又促使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跟进、完善和提升。
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晋中开发区在致力于招商引资、实现优势产业集聚发展的同时,十分注重园区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在征用土地中严格执行法规政策,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而且注重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带动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进步。“村村通”油路、通公交工程已经完成,11个村的饮用水达标工程正在推进,有线电视网、移动通讯网已经全面覆盖。2004年开始率先免征农业税;粮食种植补贴面向种植户直接足额发放。2007年开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启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市化、一体化规划已经组织了三次专家论证,总的方向是适应农业产业转移和城市化发展的趋势,新村规划坚持适度分片集中,向小区化过渡,公共基础设施先行,社区服务设施配套。
企业发展
2011年2月14日:总经理李兴畅携厂长等行政人员探访大涌员工家属。
2011年1月26日:太兴公司被评为“科技先进企业”以及“2010年度大涌镇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2011年1月18日:太兴公司被评为“中山市安全行车先进单位”;
2011年1月14日:总经理李兴畅被评为2010年度中山市文联系统先进会员;
2011年1月13日:总经理李兴畅当选为广东省家具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并获得广东省家具协会成立二十周年“最具行业影响力奖项”杰出人物奖,同时,太兴公司被评为“创新企业”;
2011年1月11日:太兴公司成为中山广播电视台《一荣好介绍》节目顾问单位;
2011年1月:轩红坊莆田、珠海、宜宾、红河洲专卖店开业;
2010年12月28日:总经理李兴畅被评为大涌镇十大创新创业之星;
2010年12月23日:太兴公司被省家协评为创著名商标先进企业;
2010年12月07日:太兴公司成为中山市纪中三鑫双语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010年11月24日:总经理李兴畅被聘任为大涌镇旗山曲艺社社长;
2010年11月19日:太兴公司被中山市家具商会评为“2010年创新先进企业”、“2010年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2010年10月:轩红坊西宁专卖店开业;
2010年10月01日:轩红坊临沂、滨州、淄博、贵阳、邯郸、洛阳、兰州、乌鲁木齐八大专卖店开业;
2010年9月06日:“太兴家具党支部成立暨太兴员工文化之夜”文艺晚会在大涌新文化广场成功举办:;
2010年8月25日:太兴公司党支部成立;
2010年8月05日:轩红坊福清专卖店开业;
2010年7月10日:总经理李兴畅被南京林业大学家具学院聘任为兼职教授;
2010年7月09日:CCTV7《乡土》栏目到轩红坊品牌店进行拍摄、采访;
2010年6月29日:轩红坊晋中专卖店开业;
2010年5月:轩红坊漳州专卖店开业;
2010年5月:轩红坊深圳专卖店开业;
2010年5月:轩红坊青海专卖店开业;
2010年5月:轩红坊诸城专卖店开业;
2010年5月01日:轩红坊盘锦、保山专卖店开业;
2010年4月:轩红坊招远专卖店开业;
2010年4月01日:轩红坊铜陵专卖店开业;
2010年3月:轩红坊湛江专卖店开业;
2010年3月:太兴公司旗下品牌“轩红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0年3月:太兴公司被评为“2009年度大涌镇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2010年2月27日:总经理李兴畅携厂长、副厂长等赴湖南探访员工家属;
2010年1月31日:太兴公司团支部正式挂牌成立;
2010年1月01日:轩红坊水头专卖店开业;
2010年1月:总经理李兴畅当选为中山市红木家具产业知识联盟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2009年12月27日:轩红坊品牌喜获珠三角家具报首届2009中国家具行业年度创新光荣榜“中国红木家具创新金牌奖”;
2009年12月:轩红坊沈阳专卖店开业;
2009年11月12日:南京林业大学家具与工业设计学院2009首届轩红坊“太兴家具班”开班;
2009年11月:总经理李兴畅当选为中山市家具商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
2009年10月22日:轩红坊南宁专卖店开业;
2009年10月01日:轩红坊烟台、泰安、玉溪专卖店开业;
2009年9月27日:御鸣居韶关专卖店开业;
2009年9月24日:中国作家协会陈锡添、中山市市委常委丘树宏、大涌镇党委书记贺晖参观轩红坊展厅;
2009年9月18日:轩红坊慈溪专卖店开业;
2009年9月07日:太兴公司轩红坊新品牌店隆重开业;
2009年9月06日:太兴公司十周年庆典晚会成功举办;
2009年8月15日:中央电视台来访;
2009年8月:总经理李兴畅入选中山市家具商会副会长;
2009年7月14日:中山市市委常委丘树宏莅临本公司参观;
2009年7月09日:举办太兴公司“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009年6月06日:轩红坊合肥专卖店开业;
2009年6月28日:轩红坊首家直营店落户济南;
2009年6月28日:太兴公司在大涌镇迎七一趣味运动会上勇夺“团结向前冲”亚军;
2009年6月23日:南京林业大学师生一行10人在太兴公司进行了为期11天的调研考察;
2009年6月13日:轩红坊昆明专卖店开业;
2009年5月28日:太兴公司“祥云系列”成功亮相2009中山(北京)经贸洽谈会暨产品博览会,并获得展位金奖;
2009年5月26日:轩红坊石家庄专卖店开业;
2009年5月10日:成功举办太兴公司“携手共进、和谐共融、共创辉煌太兴”春茗晚会;
2009年5月03日:太兴公司首届“满腔豪情,歌唱太兴”歌唱大赛成功举办;
2009年5月01日:轩红坊东营专卖店开业;
2009年5月:太兴公司被评为“2007-2008年度中山市价格诚信单位”;
2009年4月18日:轩红坊西安专卖店开业;
2009年3月28日:轩红坊柳州专卖店开业;
2009年1月29日:总经理李兴畅携厂长、副厂长等赴广西探访员工家属;
2009年1月:大涌镇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总经理李兴畅被聘任为文联副主席;
2008年12月:首间以轩红坊统一形象装修的郑州专卖店隆重开业;
2008年12月:总经理李兴畅参加中国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年会;
2008年11月:中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到本厂调研考察;
2008年11月:深圳电视台专访轩红坊品牌店;
2008年11月:举办太兴公司首届全员运动会;
2008年9月:御鸣居品牌店隆重开业;
2008年8月:“圆梦中山”纪录片到轩红坊品牌店拍摄;
2008年6月:举办大型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并邀请到大涌交警中队的民警亲临厂区给员工授课;
200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参观轩红坊品牌店;
2008年5月:举办大型的消防演练;
2008年5月:非洲莫桑比克林业局局长参观轩红坊品牌店;
2008年5月:动员全厂员工举办赈灾捐款活动;
2008年4月: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汤炳权携各级领导参观轩红坊品牌店;
2008年3月:总经理李兴畅携厂长、副厂长等赴湖北、贵州探访员工家属;
2008年3月:大涌镇党委书记贺晖参观轩红坊品牌店;
2008年:总经理李兴畅正式加入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并于11月代表参加中港澳台青年联欢活动;
2008年:导入电脑雕刻机;
2008-2009年:连续两年被中国家具行业年度总评榜评选为“中国十大古典家具品牌企业”;
2007年12月30日:轩红坊品牌店隆重开业;
2007年8月:总经理李兴畅随大涌镇政府领导一行赴莫桑比克考察;
2007年8月: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陈宝光参观轩红坊品牌店;
2007年8月:参加中山市首届红木雕刻技能竞赛,并获得雕刻技能三等奖;
2007年3月:总经理李兴畅携厂长、副厂长等赴江西探访员工家属;
2007年:太兴公司入选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
2007年:荣获中山市首届红木雕刻技能竞赛三等奖;
2007年: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第二阶段升级管理,使企业各项工作流程更完善;
2007年:导入先进设备,使产品质量得到了高档次的提升;
2007年:太兴公司被评为“中山市诚实守信单位”;
2007-2009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中山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2006年11月:组织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并于往后每年11月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
2006年5月:总经理李兴畅携全厂员工一日游,并于往后每年5月庆厂庆活动中举行;
2006年:工艺品《鸟语花香》荣获中山市大涌镇红木雕刻艺术精品大赛金奖;
2006年:创建太兴公司第三生产厂房;
2006-2010年:总经理李兴畅担任中山市大涌镇红木家具协会理事会副会长;
2006-2009年:总经理李兴畅担任中山市家具商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2005年12月:太兴公司首届团队训练营,并于往后每年5月建厂月隆重举办,大力度地加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协作力,提高员工素质水平;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中式套间优秀奖;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中式套间系列铜奖;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建国餐台铜奖;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豪华锦绣中华铜奖;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豪华锦绣十件套优秀奖;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国际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首届中国红木古典家具设计奖——桌几类金奖;
2005年:荣获中国(中山)国际红木古典家具展览会首届中国红木古典家具设计奖——卧套系列金奖;
2005年:荣获“第二届中国传统家具博览会优秀产品奖”;
2005年:太兴公司被评为“大涌红木家具十大名牌企业”;
2005-2006年:太兴公司被评为“中山市大涌镇文明单位”;
2004年6月-2006年6月:轩红坊牌名贵硬木、红木家具系列入选《中国名优产品》;
2004年6月-2006年6月:轩红坊牌名贵硬木、红木家具系列荣选《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
2004年6月-2006年6月:轩红坊牌名贵硬木、红木家具系列荣选《质量信得过产品》;
2003年12月-2005年12月:被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市红木家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为“木材烘干能力认可企业”;
2002年3月:举办全厂大型抽奖活动以及春茗晚会,并于往后每年开年隆重举办;
2002年-2003年:建立企业管理系统,使各项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有了一次飞跃性的提高;
2002年:在香河\苏州开设轩红坊直销门市部;
2002年:被确认为全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无投诉用户满意产品;
2001年:创建太兴公司第二间生产厂房;
2000年:建立轩红坊门市部;
1999年5月:太兴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