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重庆工业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晋中提升工业门

晋中提升工业门

来源:行业新闻 / 时间: 2025-05-06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晋中提升工业门,晋中工程招标介绍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晋中工程招标网隶属于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晋中招标网)为晋中本市区内各建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建筑企业状况信息、项目经理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晋中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概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存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上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的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上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次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上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取得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营;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旅游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上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

晋中工程招标网地址:晋中市迎宾街194号

晋中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354-3201953

晋中工程招标网邮编:030600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下面的将就着用吧

继东部沿海地区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大区域政策之后,中央又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正式把“促进中部崛起”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部六省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围绕中部崛起,中部六省也提出并实施了各自的跨越式发展战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举措,可以说,中部崛起已经迈出新的步伐。

继东部沿海地区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大区域政策之后,中央又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正式把“促进中部崛起”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部六省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围绕中部崛起,中部六省也提出并实施了各自的跨越式发展战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举措,可以说,中部崛起已经迈出新的步伐。在实施中部崛起中,山西应该如何作为,如何定位?基本着力点和突破口在哪?我认为,实现中部崛起,在重点产业定位和选择上,中部六省可以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形成各有特色、各有优势的主导产业,形成互补性的产业格局,避免重复建设和产业竞争;在发展战略和政策途径选择上,中部六省应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区域战略一体化格局,实现共同崛起。基于这种思路,中部六省应当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实现“中部崛起”的重点途径和共同的战略选择。下面,我结合山西实际,着重从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方面谈几点认识:

一、对山西发展县域经济的基本认识

山西县域经济的大发展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以煤、焦、铁为主导产业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全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相继涌现出一批经济强县和经济大县,主要是一些城郊和资源县。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决策后,我省各市、县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经济总量迅速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县域经济进入了一个全面提速、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形成了一个各具特色、全面开花的新格局,全省县域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亮点和好的势头。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县市竞相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凡是民营经济活跃的县市,县域经济也很活跃;二是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子越走越宽,一批加工型、资源型、生态型、旅游型、商贸型等特色县涌现出来;三是持续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在2004年第四届全国百强县排名中,我省河津市名列第96名,成为我省唯一进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行列的县市。在2004年第四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发展速度排名中,我省进入全国发展最快百县行列的县市达到22个,较上年增加6个。其中,古县、保德、乡宁、蒲县、翼城、襄汾等县市连续几次榜上有名。

总结探索近几年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路子和做法,有这样几点启示:

第一,发展县域经济,不仅是解决一个县域的经济问题,更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我省是一个内陆省份,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内部构成看,主要是在县域经济,而不是城市经济。全省119个县级行政区域,除去23个市辖区外,96个县和县级市占据着全省95.1%的国土面积,聚集了全省73.5%的人口,但GDP的占有量只有57%,平均占有量明显低于城市;二是从全国来看,我省的县域经济平均规模较小,总体发展水平偏低,处于较为落后的地位。2003年,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平均规模为:GDP64.7亿元,财政收入7.6亿元,人口84.8万人;全国县域经济平均规模为:GDP32.04亿元,财政收入1.21亿元,人口45.53万人。而我省的县域经济平均规模为:GDP14.47亿元,财政收入0.51亿元,人口24.93万人;分别为百强县平均规模的8.8%、6.7%、29.40%;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5.2%、42.1%、54.8%。即使是2004年我省的县域经济平均规模也仅为: GDP18.27亿元,财政收入0.69亿元,县域人口24.84万人。各项指标明显低于全国水平,更低于江苏、浙江、广东等县域经济发达省份。在全国省市区竞争力评价中,山西位居第23位,落后于中部其他省区。综上所述,山西尽管县域人口和土地面积占全省的大头,但经济发育水平明显不足,这就决定了全省经济的问题和差距在县域经济,基础和重点在县域经济,潜力和希望也在县域经济。县域经济活则全省活,县域经济强则全省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是全面提高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实现“兴县强省”的重大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二,发展县域经济,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县域经济的发育程度,不仅决定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而且决定着社会事业和文化生活水平。县域经济不发达,不仅农民收入上不去,县域内的城镇居民收入同样上不去,县级财政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也就无力顾及社会事业。我省多数县市属于小县小市,县域经济平均规模较小,发展水平偏低,财政实力较弱。要办好各项社会事业,必须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所以,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要站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通过发展县域经济,来促进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发展县域经济,不是要就县域搞县域经济,而是要在大的市场格局里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县域经济以县域为单位进行资源配置,但并不是资源配置只能局限于本县域这个狭小的范围内,这方面的教训也很深刻。比如上面号召要搞开发区、经济园区,一些地方首先在本地划一片地,挂一个牌子,然后放上一些当地的资源产品,就算大功告成。究竟这些产品的质量、科技含量以及在市场的知名度、信誉度和销售情况,则了解不够,或懒得走出去。事实证明,这种封闭式的发展经济模式,十之八九做不大、做不强,往往是昙花一现,应景而已。与之相反,我们省还有一些大企业,他们都是依靠当地丰富的煤炭、生铁等资源优势,再加上省内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资金、品牌、科技和人才优势,内外结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因此,发展县域经济,必须既要立足县域实际,促进内部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的优化配置,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县域特色,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和品牌产品,更要两眼外向,强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聚合外部大资源、大要素,以外力促发展,为县域经济发展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

第四,发展县域经济,不仅要注重经济快速增长,更要注重可持续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关系问题也是县域经济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当今社会的高度关注。既要经济增长、又要保护环境,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正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我省有不少大型化工、炼焦企业,尽管都是对环境高污染项目,但现实污染几乎感觉不到。他们在上项目的同时就注意了环保问题,做到了工程措施和环保措施同时并举,同期设计,同期开工,同期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当然,对一些项目,如煤矿等资源型开采项目,对环境造成破坏是不可避免的,从长远来讲也是不可弥补的,但也要从长计议,千方百计延缓其破坏的程度。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坚决杜绝出现片面追求发展速度、而不考虑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政绩工程。从思想上跳出县域经济等于资源经济的怪圈,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效益经济、长远发展的观念,既要充分利用优势资源,搞好开发,加快发展,又要科学规划,注重环保,推进绿色工业和绿色农业,大力发展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使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均衡地发展,把环境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切实推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应当把握的三个关系

发展县域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根据近几年山西的实践,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和解决好几个重要关系:

第一,把握好发展县域经济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关系。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大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这是当前山西经济工作的中心和主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发展县域经济是一个强大的动力。只有将各县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和激发起来,才能为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源。要把结构调整融于县域经济发展之中,将更多的工作精力用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快改变过于依赖煤焦铁等资源性产业的产业结构,加快促进支柱产业多元化。我省企业的主导产品主要是能源和初级原材料产品,这类产品的显著特点是,价格对供给十分敏感,供给稍微不够,价格会大幅上涨;供给稍微过剩一点,价格就会大幅下跌。因此,对我省在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占有支配性地位的资源产品,要适当控制总量,做到既有效保证对全国的供应,又不导致供应过剩、价格下跌,努力维持“紧平衡”的市场格局,防止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煤、焦、铁、镁等资源性产业的无序增长。

第二,把握好强县兴省与强县富民的关系。发展县域经济,既要强县,更要富民,强县兴省和强县富民是一个统一体。就县域经济本身,强县和富民是“两翼”,不能偏废。近几年来在结构调整的带动下,我省农民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相对差距缩小了8个百分点。但是与总体经济的增长特别是财政收入的增长相比,农民收入的增长还是明显偏慢。从1999年到2004年,全省GDP增长了100%,财政总收入增长了200%,但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长了不到50%。这说明,广大农民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农民收入不仅影响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还直接影响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和人力资本投资水平,从而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后劲。现在我省一些资源大县近年来财政增长很快,但绝大多数农民却没有富裕起来。有的县引进了几个大项目,财政一下子翻了身,但这些大项目却具有“飞地”性质,与县域经济联系少,对当地农民增收的带动力不强;有的县通过发展小煤窑、小炼焦、小炼铁,财政状况得到了改善,但却只富了极少数人,广大农民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只能忍受环境的污染。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煤炭资源开采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加大排污收费力度,同时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尤其要大力发展围绕大项目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使经济增长的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另一个问题是一部分县特别是农业县农民收入得到了增长,但县级财政却无力办事,影响了农村经济尤其是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建议省财政加大对县级财政的奖励和补贴支持力度,对农林牧生态县、旅游特色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对财政增收的县、消化赤字的县、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县给予奖励;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各县既要在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和财力上下功夫,努力培植财源,又要在扩大城乡居民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上下功夫,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既要强县,更要富民,努力使二者有机统一,努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

第三,把握好发展县域经济与中心城市、区域合作的关系。发展县域经济,不能自我封闭,而必须立足县域、面向全国和全球。县域比较优势和县域特色的确立,新型产业基地的布局和发展,都要胸怀全球和全国情况,面向全国和全球大市场,立足于承接大范围的产业转移,从全国乃至全球吸引投资。县域经济不是一个个独立的单元,而是处于有机的区域经济联系之中,因而必须高度注重区域合作,尤其要处理好与中心城市的关系。国际经验表明,城市化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是区域经济增长的火车头。目前,纽约的GDP占美国GDP总量的24%,东京的GDP占日本GDP总量的26%,伦敦占英国GDP总量的22%,巴黎占法国GDP总量的18%。中国的城市群未来二、三十年,将是我国城市化加速推进的阶段,组团式城市群将成为中国新一轮财富涌流的高端载体。从我省经济布局的情况看,太原市、晋中铁路沿线的6个县市区、吕梁平川的4个县市,地理上、经济上的联系都比较密切,将构成一个大太原经济圈,也可以称作是一个城市群或经济带;北部许多县市,更多地与晋冀蒙经济圈发生联系;南部运城地区,与西安经济圈联系密切;长治、晋城,与中原经济圈联系紧密,阳泉与石家庄联系紧密。随着全国市场一体化的推进,加强区域合作,形成区域板块,将会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各县市区都应该强化区域合作的意识,找准自己在大的区域分工中的定位,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好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向城市融合,主动参与区域分工合作。

三、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山西的实际,今后一段时期山西发展县域经济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继续把发展当作首要任务,继续推进体制创新,继续加快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到“十一五”末,力争在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发展上有新突破;在发展特色经济、民营经济上有新成就;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上有新局面,逐步形成发达县率先发展、中等县加快发展、欠发达县跨越发展的县域经济竞相发展新格局。

重点工作是:

(一)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县域经济的基本任务。

山西大部分县市的经济还是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立足于这一基本省情,要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统筹考虑,把农村繁荣放到全社会进步中统筹规划,把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格局中统筹安排。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引深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把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作为主要任务,努力繁荣农村经济,有效增加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用发展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用现代科技改造农业,用现代装备提升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产业结构的关系,调整种养业结构,把畜牧业建成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调整种植业内部结构,突出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调整生产结构,突出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调整劳动力结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完善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接机制,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户分散经营集中起来,共同开拓市场,提高农业的社会化、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大力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农业农村的改革发展,稳步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确保农民收入增长。

(二)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

纵观全国百强县的产业结构,纵观我省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的产业结构,纵观这几年县域经济比较活跃县市的产业结构,其共同的一点是县域工业比较发达,工业在县域经济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牢固树立工业立县的观念。我省大部分县域工业是资源型产业,普遍存在着能耗大、技术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因此,发展县域工业,必须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依托科技进步,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全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七大支柱产业,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寻找结合点和着力点,拉长产业链条,推进深加工,培育富有县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科技应用型以及大型企业相配套的企业和产业集群,加快新兴产业成长步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注重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三)坚持把城镇化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取向。

城镇化是实现强县与富民的有效结合点,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载体。与发达省市相比,我省的城镇化水平还很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还很大。因此必须科学制定城镇规划,准确把握功能定位,不断推进小城镇建设。要发挥小城镇的特色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不断推动小城镇经济发展。要完善小城镇功能,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设施,吸引技术、人才、资金和适宜产业向小城镇流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政策,促进发展,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新路子。要继续积极推进各类园区建设,吸引和推动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效应,壮大园区经济。然后以此为依托,吸纳农村服务业和农民进入,逐步向小城镇发展。

(四)坚持把特色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方略。

县域经济的本质就是特色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就是要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和利用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快形成优势明显、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的区域板块经济,进而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发展特色经济,关键要选准特色。这些年,县域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都是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选准了适合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的特色产业。我省介休的焦炭产业,山阴的奶牛产业,平遥的旅游产业,都是非常成功的例子。

在选准特色的基础上,必须下功夫培育拳头产品,尽快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品。对现有的传统优势产品,要在保持传统的同时,不断应用现代科技,改进生产工艺,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同时,要在对外交流中积极引进那些适合当地条件的、有发展前途、有生产优势的产品,变成自己的特色产品。对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明显的特色产品,要进一步壮大规模,努力做大做强。

(五)坚持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

在一个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在一个农副业和农村经济占主导的县域内发展县域经济,我认为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发展民营经济。近几年,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发展较快的县、市,无一不是依靠民营经济发展起来的。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才能增强县域经济。要充分调动民资民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继续加快培育骨干企业,放手发展各类中小企业,切实落实政策、放宽领域、降底门槛、创优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领域。培养造就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提档升级。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通过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各类公益性中介机构和社会性、商业性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晋中经济开发区作为山西省较早设立的省级开发区之一,经过17年的创新发展,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都得到长足发展,新的社区逐渐形成,公共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带动了辖区农村的全面进步,加快晋中开发区整体城市化的进程,对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晋中经济开发区自1996年设立以来,按照“领先一步、率先发展”的工作理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有利的区位、交通、信息优势,不断优化环境,以招商引资为工作“龙头”,短短十年时间,实现了经济社会的重大发展,在工业化的拉动下向城市化方向加快演进。

招商引资成果显著。晋中开发区从成立之始,就将招商引资作为重要的工作主线,坚持以产业立区,通过创优环境,创新体制,优化服务,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果。

从1996年至2006年,共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11个,项目总投资超过52亿元。在招商引资中,晋中开发区坚持项目高标准,产业高“门槛”,重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入区,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入区,限制小规模项目入区,堵住淘汰以及高污染的项目入区。十年中,下马了1项高排放冶炼企业,拒绝了多项虽然投资规模较大但很可能造成较大污染的项目。随着晋中市主城区功能的明显提升以及山西省构建大太原经济圈战略的实施,晋中开发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凸显,区域核心地位明显放大,招商引资开始跨入了一个引大项目、引大资金、引产业链、引高新技术的新平台,为经济社会新一轮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先机。

产业集聚形成规模。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为主一致力”的办区原则,结合区位特点,着力发展特色产业,经过十年努力,已经初步形成医药食品、纺织机械制造、民营科技、汽车贸易服务等产业的集聚发展模式。医药食品企业达17家,纺织、专用汽车改装、矿山设备等机械制造企业20多家,汽车贸易服务企业20多家,吸引了国内汽车的主要品牌,其中4S店7家,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太原——晋中两市同城化发展战略的快速起步,晋中开发区的区位内涵和产业潜力评价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商贸、信息、仓储、包装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优势更加显化,对国内和境外商家的吸引力大大增强。去年以来,已经有秦皇岛渤海物流集团的三晋物流中心、中国铁路快运集团山西公司的仓储中心、山西省煤炭管理局融资组建的煤机国际物流港落户,项目入区前期工作全部启动,这些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将吸纳国内生产流通企业1000家以上,从业人员25000人以上,年营业额达到200亿元以上,物流网络覆盖全国铁路、公路、航空和主要国际港口。

经济发展持续高位运行。设区以来,晋中开发区一直保持了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走势,各项指标高位运行。2006年,开发区生产总值实现72300万元;增长12.7%,财政收入完成17218万元,增长30.8%,按照“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规划,晋中开发区将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发展重点,全方位创优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力促物流产业强势崛起。可以预期经济发展的质量会进一步提升,发展速度会出现跨越式刷新。

基础设施功能快速提升。为了优化招商引资“硬环境”,构建产业发展的高位平台,晋中开发区坚持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用好有限的自有财力,筹集资金集中投入道路、电力线路、供水、集中供热、绿地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实现产业园区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热、通电话、通宽带、通公交、通有线和场地平整的“九通一平”,签约项目,可以无障碍“落地”,顺畅建设。基础设施的快速提升,吸引了教育、医疗事业等功能性项目投资的加大。2006年山西农业大学分校区正式挂牌入驻,当年招生2050名。按照招生计划,4年在校生将超过9000名。山西交通学院新院选址于开发区,规模为在校生10000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面向晋中开发区谋求扩张发展,4年制本科在校生达8000余名。山西医科大学晋中分院在校生达到4400余名。体现城市功能的公共项目的快速增加、扩大,客观地又促使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跟进、完善和提升。

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晋中开发区在致力于招商引资、实现优势产业集聚发展的同时,十分注重园区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在征用土地中严格执行法规政策,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而且注重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带动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进步。“村村通”油路、通公交工程已经完成,11个村的饮用水达标工程正在推进,有线电视网、移动通讯网已经全面覆盖。2004年开始率先免征农业税;粮食种植补贴面向种植户直接足额发放。2007年开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启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市化、一体化规划已经组织了三次专家论证,总的方向是适应农业产业转移和城市化发展的趋势,新村规划坚持适度分片集中,向小区化过渡,公共基础设施先行,社区服务设施配套。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