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实施工业水效提升
很多朋友对于六部门实施工业水效提升和工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两篇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工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两篇
篇一:
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时间推移,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提高,燃料消耗急剧增加,地下矿藏被大量开采和冶炼,工业高度发达,促进了工农业的大发展,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同时,由于自然资源遭受不合理的开采及工农业大发展而生产和使用大量农药,化肥和其他化学品,造成大量生产性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及生活性废弃物不断进入环境,严重污染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使正常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近100多年来,全世界已发生数十起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公害事件,如英国伦敦曾多次发生的煤烟型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湾的慢性甲基汞中毒(水俣病)和神通川流域的慢性镉中毒等。近年来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还有:1984年12月3日印度帕博尔(Bhopal)市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毒气泄露事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有数万人中毒,数千人死亡,并使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现位于乌克兰)核电站爆炸事件,不仅对当代的人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对后代和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影响,10多年来因这次事故已造成约6000人死亡。从上世纪初至今,全世界发生公害事件60多起,公害病患者达40万~50万人,死亡10多万人。
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危害越影响情况下,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其中主要有以下:
①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排放大量的温室效应气体如二氧化碳等所致,气候变暖除造成冰川积雪融化,海平面升高(每年约2.6mm)等生态环境破坏外,在医学方面气温增高可使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活动范围扩大,繁殖力增强,导致相关疾病如疟疾,乙型脑炎,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的发生率增高。
②臭氧层破坏,其主要原因是人类大量使用氯氟烃造成的,其对健康的危害在于大气中的臭氧对太阳紫外线的阻挡作用减弱,而过量的紫外线照射可使人类皮肤癌,白内障的发生率增加。
③酸雨,主要是由于大气中的成酸物质如硫氧化物等遇水而形成的,酸雨除对水生和陆生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外,也可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④生物多样性锐减,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的生物如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及其存在的生态综合体。它由生物的遗传(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部分组成。由于人类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空前提高,对生物施加的影响也逐渐加剧,特别是不合理的滥采滥伐,掠夺性开采,过度捕捞狩猎等使物种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加速了大量遗传基因丢失及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面积锐减。等使物种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加速了大量遗传基因丢失及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面积锐减。
环境污染对人们的影响,我们应该做到保护坏境人人有责。
篇二:
五部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工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减少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企业为主体,执行最严格环保、水耗、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升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引领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与2015年相比,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重点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升。全面完成长江经济带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重点项目。一批关键共性绿色制造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打造和培育500家绿色示范工厂、50家绿色示范园区,推广5000种以上绿色产品,绿色制造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
二、优化工业布局
(一)完善工业布局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长江流域、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分类指导,确定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构建特色突出、错位发展、互补互进的工业发展新格局。实施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产品目录。严格控制沿江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新建重化工项目到长江岸线的安全防护距离,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二)改造提升工业园区。严格沿江工业园区项目环境准入,完善园区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体系和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现有化工园区的清理整顿,加大对造纸、电镀、食品、印染等涉水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园区实施改造提升或依法退出,实现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全面推进新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强化园区规划管理,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适时开展跟踪评价。严控重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重点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对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推动制革、电镀、印染等企业集中入园管理,建设专业化、清洁化绿色园区。培育、创建和提升一批节能环保安全领域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三)规范工业集约集聚发展。推动沿江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电镀、化学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内,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和不符合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到2020年,完成47个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重点项目(见附件1)。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规范条件要求,企业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实施最严格的资源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对重点行业加强规范管理。
(四)引导跨区域产业转移。鼓励沿江省市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生态环境约束,建立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创新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提升区域创新发展能力。加强产业跨区域转移监督、指导和协调,着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实现上下游区域良性互动。发挥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作用,不断完善产业转移信息沟通渠道。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见附件2),依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有序建设沿江产业发展轴,合理开发沿海产业发展带,重点打造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黔中和滇中等五大城市群产业发展圈,大力培育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汽车产业、家电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等五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区域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五)严控跨区域转移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化学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产业的跨区域转移进行严格监督,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实施最严格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用地等标准。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三、调整产业结构
(六)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环保、质量、安全、能效等综合性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做好减量置换,为新兴产业腾出发展空间。严格控制长江中上游磷肥生产规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力度,重点围绕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阶梯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年度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加快推动无效产能和低效产能尽早退出。
(七)加快重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全面落实国家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工业“十三五”规划,发挥技术改造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沿江现有重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装备)改造,改造的标准应高于行业全国平均水平,争取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推广节能、节水、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进石化、钢铁、有色、稀土、装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数字矿山和智慧园区改造,提升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使沿江重化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引领行业发展。
(八)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在长江经济带有一定工作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地区,探索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区,鼓励中下游地区智能制造率先发展,重点支持中上游地区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加快在数控机床与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五大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在流程制造、离散型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修订一批智能制造标准。大力发展生产***业,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
(九)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长江经济带节能环保产业,在重庆、无锡、成都、长沙、武汉、杭州、盐城、昆明等地重点推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集群化发展,在江苏、上海、重庆等地不断提升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能力及节能环保服务业水平,在上海临港、合肥、马鞍山和彭州等地加快建设再制造产业集聚区,着力发展航空发动机关键件、工程机械、重型机床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特色产业。加强节能环保服务公司与工业企业紧密对接,推动企业采用第三方服务模式,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四、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
(十)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和支持沿江工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探索重点行业企业快速审核和工业园区、集聚区整体审核等新模式,全面提升沿江重点行业和园区清洁生产水平。在沿江有色、磷肥、氮肥、农药、印染、造纸、制革和食品发酵等重点耗水行业,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力度,从源头减少水污染。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构建“互联网+”清洁生产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政府购买清洁生产培训、咨询等相关服务,探索免费培训、义务诊断等服务模式,引导中小企业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鼓励和支持实施技术改造方案。
(十一)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推动长江经济带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以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领域为重点,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业融合,综合提升区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水平,实现减煤、控煤、防治大气污染。在钢铁和铝加工产业集聚区,推广电炉钢等短流程工艺和铝液直供。积极推进利用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低品位余热向城镇居民供热,促进产城融合。
(十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推进中上游地区磷石膏、冶炼渣、粉煤灰、酒糟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大中下游地区化工园区废酸废盐等减量化、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力度,选择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综合利用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鼓励地方政府在沿江有条件的城市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推进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和产业发展,严格废旧金属、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管理,搭建逆向物流体系信息平台。
(十三)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在长江经济带沿江城市中,选择工业比重高、代表性强、提升潜力大的城市,结合主导产业,围绕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内容,综合提升城市绿色制造水平,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推动长江经济带重点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成联合体,围绕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构建,推进系统化绿色改造,在机械、电子、食品、纺织、化工、家电等领域实施一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五、加强工业节水和污染防治
(十四)切实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在长江流域切实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控制工业用水总量,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强化高耗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推动高耗水行业用水效率评估审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对高耗水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五)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大力培育和发展沿江工业水循环利用服务支撑体系,积极推动高耗水工业企业广泛开展水平衡测试,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模式,改进节水技术工艺,强化过程循环和末端回用,提高钢铁、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和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废水循环利用率。推进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上海、江苏、浙江沿海工业园区开展海水淡化利用,推动钢铁、有色等企业充分利用城市中水,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十六)加强重点污染物防治。深入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源头减少工业水、大气及土壤污染物排放。按行业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依法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重点推进沿江干支流及太湖、巢湖、洞庭湖、鄱阳湖周边“十小”企业取缔、“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规范沿江涉磷企业渣场和尾矿库建设,推进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治理、中小燃煤锅炉淘汰、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等工作力度,严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长江经济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八)强化标准和技术支撑。发挥水耗、能耗、环境、质量、安全,以及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及服务等标准的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出台最严格的绿色发展标准。加大急需技术装备和产品的创新,推动先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推广,支撑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十九)落实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向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水治污、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落实现有税收、绿色信贷、绿色采购、土地等优惠政策,加快支持企业绿色转型、提质增效。鼓励长江经济带建立地区间、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推动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进行横向生态补偿,探索区域污染治理新模式。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实施绿色制造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长江经济带的产业和区位优势,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采用境外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装备出口等方式,推动绿色制造和绿色服务率先“走出去”。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绿色理念的传播力度,充分发挥媒体、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绿色公益组织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传播绿色理念,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巩固提升“清三河”成效,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下面是我整理的开展剿灭劣五类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开展剿灭劣五类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为切实响应省委省政府剿灭劣五类水行动,实现“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全面剿灭劣五类水,持续深入推进通元镇“五水共治”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战略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可持续导向,巩固完善基层治水机制,深化科技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治水合力,全覆盖消灭“劣Ⅴ类水”,高标准提升整体水质,为美丽通元建设提供环境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水质。3条县级及以上河道水质保持Ⅳ类水以上,争取达到Ⅲ类以上水质;14个镇、村镇级以下河道监测断面水质较上一年有所提升。
(二)全面剿灭劣Ⅴ类水。全面剿灭村劣Ⅴ类水质断面,全面剿灭全域有感官污染的劣Ⅴ类水体,全面防止“三河”反弹。
三、工作措施
以全面整治劣Ⅴ类小微水体为主,落实“河长制”、加强“四位一体”长效保洁,严防“三河”反弹。紧紧抓住“截、清、治、修”四个环节,做好治水五大工程,实现污水全方位治理。同时,依托各类宣教载体,强化“五水共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治水。
(一)整治劣Ⅴ类小微水体。根据前期排摸出的《通元镇劣V类小微水体及治理方案清单》(附件一),对20个劣V类小微水体迅速开展行动,做到责任明、行动快、整治到位。(责任单位:各行政村等)
(二)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保洁。切实落实镇、村两级河长“治、管、护”职责,做好河道巡查、问题上报等工作。同时,加强河长与河道保洁对接,高效处置各类河道保洁问题。(责任单位:农水中心、各行政村)
(三)截污纳管工程。有序推进截污纳管工作,加大未雨污分流区域的改造力度,解决污水管网渗漏、破损、错接、混接等问题。(责任单位:村建中心)
(四)河道清淤工程。实施好农村河沟整治工程等清淤工程,科学开展河道清淤,加强淤泥处置管理。在根据清淤计划开展清淤工程的前提下,对排摸中发现的问题河道,列入清淤工程,开展清淤工作。(责任单位:农水中心)
(五)工业整治工程。抓好工业企业污水全入网工作,整治沿河偷排漏排企业、加工点、作坊等,严管工业排污。(责任单位:经建中心)
(六)农业农村面源治理工程。抓好生猪养殖防反弹工作,加强畜禽养殖直排管控、甲鱼养殖尾水处理监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等技术。(责任单位:农水中心)
(七)排放口整治工程。做好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纳管或临时截污;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执法中心)
(八)治水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宣传活动。同时,积极发挥代表、委员,以及工会、妇联等作用,通过建立志愿者队伍等系列活动,引导全民参与,营造良好的治水氛围。(责任单位:宣传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项目化”管理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抓落实,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
(二)联动治水。村建、经建、农水、执法中心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各单位加强合作,形成强大声势与合力,全面提升多部门联动治水能力。各行政村要切实担负起属地治水责任,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各类治水问题,同时,配合好各专线治水条线的工作,共同推进劣Ⅴ类水剿灭行动。
(三)严格考核。剿灭劣Ⅴ类水工作与单位、干部年终考核挂钩。对剿灭劣五类水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制度。
【开展剿灭劣五类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为了深入贯彻全省剿灭劣V类水工作会议和誓师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剿灭劣V类水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宣传部组织开展的“百万志愿者服务治水”文明行动和市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三十万志愿者服务治水”文明行动方案》,市关工委决定,组织万名“五老”志愿者,广泛深入开展“剿灭劣V类水、关工委在行动”主题活动。
总体要求
主题活动要围绕《宁波市劣V类水剿灭行动方案》,根据全市“三十万志愿者服务治水”文明行动方案,动员一万余名“五老”骨干深入治水第一线,广泛开展剿灭劣V类水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助力“五水共治”这个工作大局,为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美丽宁波目标作出新贡献。
工作重点
开展剿灭劣V类水主题活动,要组织动员万名“五老”骨干积极投身“五水共治”,大力发扬“五老”精神,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争做治水的宣传员。有计划地组织各级关工委思想道德宣讲团和中小学校外辅导员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向青少年学生、青年员工和年轻村(居)民宣传“五水共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我市“五水共治”的目标和任务,宣传治水知识,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的护水、节水意识。市关工委将编印“五水共治”宣讲参考材料。二是争做治水的示范员。积极动员“五老”骨干投入治水剿劣行动,为广大青少年树立榜样。按照就近就地原则,组织“五老”深入一线,参与巡河护河志愿服务活动。要充分发挥“五老”骨干中老专家的作用,积极组织他们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有效实施智力治水。三是争做治水监督员。组织“五老”积极开展剿灭劣V类水监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污水控源、河流水体修复、污泥清理等方面,进行专项监督和跟踪监督,如发现问题,可通过专题简报、监督报告等方式,报送当地党委政府。
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关工委要把开展“剿灭劣V类水、关工委在行动”主题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实效。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关工委要形成统筹谋划、计划指导、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关工委成立由副主任魏百军任组长的督导组,制定行动方案,统筹谋划、调研指导全市主题活动,联系协调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关工委和乡镇(街道)关工委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主题活动深入扎实有效。高校关工委、市直单位关工委和市民营经济关工委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动员“五老”支持、参与、监督“五水共治”活动。
二要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关工委要积极宣传“五老”参与“五水共治”的重要性,广泛动员“五老”积极争做治水的宣传员、示范员、监督员。要充分发挥“五老”骨干团队的.作用,确保治水的各项工作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效果落实。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开展主题活动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假日学校”、“四点钟学校”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少携手”、“小手促大手”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互动、校内外互动,做到联动式推进。各级关工委要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特别要做好暑期的防暑工作,确保“五老”身心健康。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将设立项目金,对积极参加主题活动的“五老”骨干给予奖励。
三是强化沟通联络。各级关工委要加强与各级志工委、五水共治办的沟通联络,明确各阶段剿灭劣V类水的重点任务和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五老”配合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治水活动。要加强与各类志愿组织的沟通联络,把握轻重缓急,强化依法操作,形成治水合力。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联络,大力宣传在服务治水行动中涌现出来的最美“五老”,以先进典型带动更多“五老”参加“五水共治”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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